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房》明确,对于出租率高,长期稳定收益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在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3年经营年限要求原所有权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经营范围涉及商品房,商业地产开发的,原所有权人应严格隔离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对回收资金实行严格的闭环管理,防止回收资金流入商品房或商业地产开发领域接下来,深交所将在证监会的领导下,加快推进优质保障性租赁房REITS实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保障性租赁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中城网稿件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城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城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