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我市户籍人员和在津非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
重点关注从事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
政策支持符合我市租赁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最近几天,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实施方案》《方案》旨在完善我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创新发展模式,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应,努力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应短缺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建成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解决大城市突出的住房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
促进供需适应,多方面扩大住房供给。
《方案》明确了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主要解决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我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人员和在津非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重点保障从事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各区负责组织保障对象资格认定,根据本区保障对象需求开展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保障性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B型住宅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宅为主,可适当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三居室对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户型标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功能
《方案》提出,引导多方参与,拓展住房渠道我市公租房项目可按程序纳入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未纳入的仍严格执行公租房相关政策市,区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租赁住房和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现有的职工宿舍,蓝领公寓,人才公寓,以及符合自持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经市,区住建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引导,自愿申请的原则,经市,区住建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采取新建,改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房供应,拓展保障性租赁房筹集渠道
引导产城融合和人地房联动。
我市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统筹考虑人口引进,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等因素,根据不同区域特点,人口规模控制要求,产业园区发展需要,轨道交通便利程度等进行布局通过盘活利用现有居民住房,改建非住宅现有住房,建设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新增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方式筹集住房,从而引导产城与人的融合,人,地,房的联动,从而实现就业
城市中心,滨海新区核心区和各区建成区可优先利用现有住宅,通过城市更新改造为保障性租赁房对于需求较大的商业,商务区,可以改建周边非住宅房屋,满足保障对象的需求
滨海新区开发区及相关区域内的国家级,市级产业园区,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园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房,满足附近职工居住需求各区要按照十四五保障性租赁房发展要求,结合需求,妥善安排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建设新增保障性租赁房
一些政策支持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方案提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在土地政策方面,《方案》明确,现有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房的,在原土地使用年限内维持原供地方式,不补交土地价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增量房和改造升级后腾出的房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房对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酒店,工厂,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房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利用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的,可将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出让价款可分期收取
此外,《方案》还明确,保障性租赁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负责在项目运营期内按照居民标准落实水,电,热收费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保障性租赁房住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申领我市居住证后,享受子女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价,评选表彰等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享受积分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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