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金融稳定,有序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确保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关键措施保持金融稳定已成为国家在战略层面的主要关注伴随着实体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与金融市场波动,落后产能出清相关的金融风险事件仍会发生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体系关键功能正常运行的任务十分艰巨,高度敏感,涉及多部门合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责任划分,风险处置机制和具体责任追究鉴于金融稳定工作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且早就在各自的部门规章中有所规定,从工作协调机制来看,需要有一部上位法来整合各部门的规则,从而形成完整统一的金融稳定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征求意见稿,有少数意见可能不全面,供有关方面参考和社会各界讨论第一,关于法定名称这部法律被称为金融稳定法,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稳定虽然包含了应对金融风险的内容,但不是唯一的内容草案提出: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确保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继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抗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个别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全球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建议草案在现有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条款和内容,确保金融体系持续发挥其关键功能,或者可以根据目前草案的核心内容,将法定名称改为《金融风险处置法》
第二,金融风险的定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是消除金融风险源,阻断风险传导渠道,因此识别和控制风险源和传导渠道是关键金融风险源至少应包括金融机构风险,金融市场风险,金融基础设施风险,金融政策风险和外部输入风险,风险传导渠道包括信息溢出风险和金融交易风险可见,金融风险有着丰富的内涵
第三,责任主体的界定草案多次提到国家金融稳定和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并确认其是负责指挥防范,化解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主体文末还特别说明,这个协调机制是多部门的协调机制但是,一个协调机制是否具有法人或准法人的地位,能否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相关方面要明确建议
第四,关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需要建立稳定的保障基金,弥补风险处置的资金不足关键是资金从哪里来,怎么管理,怎么用关于资金筹措,草案提出,资金筹措包括从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其他实体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筹措建议明确出资人的出资性质,是否应享有优先受援权等相应权利,受援机构的股东或利益相关方是否需要偿还出资虽然草案提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由于该基金在法律草案中单列条款予以说明,因此有必要对前述重大问题作出更加全面,原则性的规定,否则没有必要单列条款
第五,关于问责草案第五章提出,对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构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形成,扩大,蔓延或者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约谈,内部通报,书面检查等措施进行问责与不当行为造成的严重财务风险和直接经济后果相比,上述问责措施是否过轻同时,本章更加强调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并建议对有关部门政策不当导致的次生风险问题也予以明确
国家作为上位法,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具体的政府管理行为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立法过程严谨审慎,参与机构和人员众多目的是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使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执行性金融稳定是金融领域的重中之重,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有关部门迫切需要上位法提供执法依据用意完全可以理解,我觉得确实有推广的必要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金融稳定法》的首次立法尝试有些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更多的实践经验积累和部门协调,短期内不着急需要给相关部门,众多金融机构和市场投资者足够的时间和话语权,通过沟通和实践逐步梳理出共识性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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