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兴邦,青年强国一代青年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体育凭借其跨界性,整合性和复合性的功能,不仅成为青少年健康促进和教育成长的重要手段,而且在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团队精神,塑造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面对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矛盾,青年人口结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青年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教育公平的新问题逐步显现,青年对政治和公共事务的参与仍然不足因此,在未成年人,教育,卫生,安全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中,都将青少年作为重点群体纳入立法范畴
引导青少年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为他们提供家庭,学校,社会的全球化体育参与环境,是新时期我国青少年体育的工作使命和责任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创造条件让孩子增强体质,让他们像小树一样健康成长,长大后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第三章学校体育的标题修改为青少年与学校体育,对青少年体育的法治基础具有重要意义,表明青少年是体育立法的重点群体,其体育参与具有特殊性学校不仅要作为青少年体育参与的重要阵地,而且要根据青少年的人群特点,遵循他们的体育参与目标
日前,宝鸡体育场,陕西千阳县闫集小学的学生在进行集体攻防演练。
以法治促进青少年体育优先发展
《体育法》总则第一章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教结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相协调,体质与个性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对青少年体育发展具有战略性,指导性和长远性意义。
重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为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提供了法律保障,是进一步巩固青少年体育在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等国家战略中的基础地位的路径选择在青少年跨部门管理的背景下,体育部门负责青少年校外体育和教育,学校体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跨部门,跨层次,跨领域的体育教育治理格局,更不适应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体育教育环境显然,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在《体育法》中,提出国家应当实施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完善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等,旨在通过联动体育,教育,卫生,团组织等部门,以青少年为重点群体,把体育放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中心位置,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保健设施,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等保护青少年体育的法律规定在此背景下,青少年与学校体育在体育法中单列一章,为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的国家培养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条款的具体落实,是对其他领域法律的补充,支持和补充
用法治巩固青少年体育的基础地位
为了满足法治对青少年全面发展权利的要求,必须构建一个全球化,全程化,全校性的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以法治手段巩固青少年体育的基础地位。
在体育生活化的背景下,青少年家庭体育,社区体育,体育培训产业等都超出了学校系统体育的范畴,在新时期改进学校体育工作的背景下,应通过多部门治理,弥补体育教师,体育设施,体育课后服务等资源短板,构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合作的学校体育服务机制
《体育法》使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独立,旨在为体育,教育等部门共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提供法律依据,如学校,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一方面,《体育法》明确了青少年体育基本阵地的组织体系为促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体育法》不仅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提高体育素养的法定职责,还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在传授体育知识和技能,组织训练,开展体育竞赛,管理场馆等方面的职能,提出了学校,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权利类别尤其重要的,如学校运动队建设,加强学生体质监测,体校文化教育等,都需要依靠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共同实施和落实
另一方面,《体育法》确立了青少年体育阵地的组织机制学校,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都是在基层建立的为了建立有利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组织体系,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体教结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实施计划的基层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
《体育法》针对幼儿园和学校体育,体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资源短缺,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方向性的法律规定,如学校设立体育教练,优秀退役运动员参加学校体育,中考和高考改革,家庭在青少年体育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可见,此类条款有利于青少年体育组织的资源互补和共同发展,为其机制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法建立青少年体育活动体系
体育活动是青少年体育组织为促进青少年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完善人格,锻炼意志而开展的体育课程,体育锻炼和运动训练的总称伴随着青少年参与体育的意愿逐渐增强,青少年体育活动突破了以体育课为主的学校体育体系和以体校为主的业余训练体系构建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先进的学校体育体系,一体化的业余训练体系和多元化的校外体育训练体系已成为现实需求
《体育法》在第三章青少年与学校体育中提出了遵循敏感期青少年身心发展,体育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规定,涵盖了青少年的校内外,普及提高,教学训练等方面。
在学校体育制度方面,体育法不仅提出了幼儿体育活动,体育教学课程,体质健康监测,课余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体育考试,体育教师资源等内容,,也明确了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的职责,共同促进学校体育的发展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还提出了学校设立体育教练等一系列有利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法律规定
关于业余训练体系,《体育法》强化了体育作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传统阵地的功能和作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场地,设施,经费,人员等方面支持体校,明确其文化教育工作的管理权这一条款对体校解决设施陈旧,办学经费减少,教练难招,文化教育短板等问题给予了极大支持同时从建立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学校分层次体育竞赛等方面拓展业余训练范围,旨在形成多领域合作的一体化业余训练体系
关于体育训练制度,在《体育法》第六章体育组织中提出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青少年与学校体育》一章中提出了鼓励学校组织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等法律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为其在基层的注册和运作,体育和民政部门的支持和监督,鼓励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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