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案例
某文化传媒公司在现场演出业务上与某视频平台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2019年6月至11月,小李以主播身份在平台直播某文化传媒公司为小李等主播提供直播场所,并进行管理但小李一直没有和视频平台,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小李与文化传媒公司就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他以为自己是公司主播,和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他之前的工资由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小李要求公司补足未发工资差额文化传媒公司认为,与小李只是合作关系,小李与视频平台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文化传媒公司此前支付给小李的是合作分成,而非工资,相关款项已全额支付双方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法官的解释
法院认为,文化传媒公司否认与小李是劳动关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小李与平台签订了合同。
虽然直播可能与传统行业的劳动关系表现模式有较大不同,但判断主播与挂靠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甄别判断依据有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主播和他的公司符合以上三个标准,他们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主播员工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比如他们有权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报酬,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对于从事直播行业的相关公司而言,与其主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积极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上述案件中,根据双方陈述和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文化传媒公司与小李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过错关于工资差额,有记录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公司以支付工资的名义向小李账户转账,与其主张的相关款项为合作份额相矛盾,法院不予采纳此外,公司未提交小李的工资计算标准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小李报酬的证据最后,法院根据小李提交的《工资收入明细》,《直播后台收入明细》等书证,判决公司支付小李工资差额共计11459.25元
法官提醒,主播与其关联公司应协商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建立专职劳动关系的,主播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忠实履行义务,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无需履行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万一公司以合作的名义进行劳动关系,主播可以及时保留证据,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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