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登记便利性,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和成本,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青海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为激发社会投资和市场活力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将于今年11月30日起实施。
据介绍,《管理办法》明确,前置许可涉及的市场主体可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记载的所在地信息直接申请居住登记,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网上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符合规定条件的,居住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
同时允许一个地址,多张照片和一张照片,多个地址同一固定场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和住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
《管理办法》还提出,市场主体的住所为自建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房屋建筑批准,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不能提供相关证件的,应当提交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在允许城镇住所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的同时,明确了城镇住所不能作为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申请人将城镇住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应当自行征求有利害关系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
此外,为加强监管,《管理办法》指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不与登记的居住地联系,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承诺骗取居住登记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使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处处长李平表示,为切实落实《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作出专门部署,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升级青海省企业登记全流程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确保新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为服务青海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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