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信公证处近日向“和信四库”项目遗产管理人推荐库的入库律所天津和诺昇嘉律师事务所签发天津市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这是天津市公证行业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的第一例。
本案例中的被继承人因病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均在外地因各种原因无法返津,被继承人在天津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推选天津和诺昇嘉律师事务所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保障遗产按照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分配,保护各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并协助完成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过户、处置等手续。
据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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